[案例正文]
引 子
背 景
事情还得从2004年8月说起,当时,江上人家的开发商——W市西兰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位于长江新村小区隔壁一块地的开发权。在起获得的土地确权证上,清楚地显示该地块正南方是一条规划的穿过长江新村小区通往主干道的一条道路,该条道路也将是待开发地块将来通行的主要通道。但经实地考察发现该规划道路并没有形成。西兰开发公司在确认有此规划道路后很快进场开始了江上人家小区楼房的建设。至2006年年初,随着楼房高度的与日俱增,西兰公司开始筹划小区的销售有关事宜。而决定小区房价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便是要有便捷的出行道路。目前虽然规划上有道路,但并没有形成。由于该道路的绝大部分是穿过长江新村小区,于是西兰开发公司便决定自己出资将该道路修通(全长不足百米)。首先做长江新村小区业主工作,争取他们同意道路从小区穿过。在工作中遇到了难题。长江新村小区本来就是个袖珍小区,总共业主户数才60几户。虽然人少,但身份却不太一般。由于长江新村小区当时的开发商是一台商,建成后购买入住的很多是台商或一些归国华侨。按规划道路建设,将占用去长江新村小区现有的停车场,不仅如此,道路从小区擦肩而过势必影响小区的安宁,打破以往的宁静并会带来安全的隐患,使原本袖珍和谐的小区氛围彻底被打破。基于此,西兰小区在做长江新村小区业主工作时遇到了很大的阻力,长江新村的业主提出不论西兰公司能给予什么条件的补偿他们都不会答应修通此路。
西兰公司在不能做通长江新村业主工作的前提下,找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按规划形成道路。从政府部门了解到,该条道路武汉市规划局已于1996年武汉市规划修编便已明确,在2000年时政府就将其纳入计划进行修建,并进行了实施,但当修至长江新村小区时遇到了阻力,在小区业主坚决阻挠的情况下,道路建设搁置,整个一条道路建成了断头路。搁置的原因除了打通道路并没有多大的通行效益,因为本身交通压力不是太大,旁边有道路可以绕行外,更重要的是长江新村的开发商作为一名台商很有背景,他既是开发商同时又是主要的业主,自己拥有小区的多套房产,他本人社会活动能力很强,多方做工作后,当时道路建设部门也只好妥协,最终该道路就摆了下来。
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述答复后,西兰公司迫于自身创造买房条件的压力,遂决定自己强行施工,自己打通规划道路,于是出现了前述情况。
事态的进展
当地政府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召集相关部门和长江新村业主代表及西兰公司开会,首先明确西兰公司停止施工,明确规划道路施工主体只能是政府,其他主体无此权利和义务。但西兰公司强烈要求之所以购买该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就是因为规划中的道路,如若不然开发后的小区从哪出行,遂要求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方便。同时,长江新村业主认为西兰公司的野蛮施工已对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并认为规划道路本身就不合理。会议召开几天后,长江新村开发老板台商汪先生在台北给省领导写了一封措辞很强烈的书信,声称小区的安全没了保证,要求省领导从台商的具体利益出发维护小区的安宁,对西兰公司的野蛮行径予以处理。省领导责成W市进行调查处理,市又责成区具体研究,找到解决办法。经过市区两级政府有关人员的努力下,对事件的前后经过进行了调查,并约台商进行了面谈。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是经国务院批准,道路实施是有依据的,请台商做好小区业主工作同意修路。台商提出要向建设部反映规划道路的不合理性,并要求予以改正。鉴于台商的社会影响力和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恶劣影响,最终没有任何作为。但是,西兰公司却是面对自身的实际,一天都等不得,认为政府从中没有公信力,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案例思考题]
1、西兰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有权打通贯穿长江新村小区的道路?
2、关于长江新村小区围墙纠纷的根源何在?W市政府在解决这一矛盾冲突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的矛盾焦点,是西兰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有权推倒长江新村小区的围墙,打通由市里规划的道路。分析此案,其结论应该是清楚的,西兰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推倒长江新村小区的围墙,打通由市里规划的道路。首先,城市道路的规划及其实施,是政府的职权范围,必须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西兰房地产开发公司既不是一级政权,也不是与国家基层政权有着密切关系的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只不过是一个经济实体,并不具有行政行为的资格。其推倒替代新村小区的行为是对行政权力的“盗用”。其次,长江新村小区的围墙为该小区的业主共同所有,西兰房地产开发公司并非长江新村小区的业主,更不是长江新村小区的完全所有者,它无权对围墙作任何处置。其推倒长江新村小区围墙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
虽然“此路该不该通”,是西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江新村小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但其根源在于W市城市规划上的疏漏与行政不作为。至少有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城市道路规划应该尽量地考虑到相关市民的利益,一条公共通道从一个小区内穿过,占用这个小区的公共地不说,还要影响该小区业主的生存与生活。从案例的过程看,是先有长江小区,后有穿过该小区的规划。城市规划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划,是一种见物不见人的短视行为。二是部门之间事前缺乏沟通,实在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规划部门按规划拍卖土地,即使有规划道路,那就应该了解到为什么没有修通,土地拍卖后会带来的问题应该事前想到,而不是把问题推向社会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三是道路建设部门既然有规划就应该按规划形成,简单地搁置是不负责任的。即使搁置也必须有个明确的说法,是修改规划呢还是如何打算。这暴露了政府有些部门和工作人员回避矛盾,遇到困难时就放一放,而等后面的人来时,自己已不承担责任了,而新官可以不理旧事。

